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1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68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