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德惠典当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德惠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7226号(方达电子商务园A座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78号(原中心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德惠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德惠典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德惠典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