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16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6216310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8170217H,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5906081D,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