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510号 申请人:***,男性,1961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申请人:天津市华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39159R。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北台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8170217H。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金晶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华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2526号判决书于2022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58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58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