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480号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召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霞,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彬,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69元,减半收取计4743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52434.50元,由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志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榕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