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初1736号
原告(案外人):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培信,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计5656元,由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