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83执2337-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仓街道仓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曾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2016)第1××2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的工业用地。
二、被执行人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