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3民初2240号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召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孙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楣(系被告的员工),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停工补偿1542637.74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钱成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钱成对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负责劳务施工。2022年3月22日,钱成与被告签订协议书1份,确定被告欠付钱成劳务费及停工补偿共计1542637.74元。原告与钱成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钱成就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项目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542637.74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后,钱成已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因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款项,原告作为债权人,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债务的确是被告欠农民工的。因为农民工正在上访金大陆公司,需要原告先行付款给农民工,并出具相应的付款手续,被告对数额进行确认后再给付原告。
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1542637.74元及利息,并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钱成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邮政快递查询打印件2份,称钱成为被告承揽的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进行劳务施工,经双方确认,被告欠钱成劳务费及停工补偿1542637.74元,钱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而且被告已于2022年4月13日签收了钱成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2022年3月30日的转账回单1份,称原告已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前期的48万元转账给了钱成;3、2022年3月15日的劳务费结算协议1份,称钱成与被告约定按照莱州当地市场价格结算劳务费;4、梁立照与钱成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称梁立照系被告莱州项目的负责人,其代表被告与钱成对劳务费进行确认,被告认可尚欠钱成1542637.74元;5、被告、梁立照分别向钱成转账截图3张,称被告曾向钱成支付劳务费50万元;6、梁立照与钱成于2020年3月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1份,称梁立照作为被告莱州项目的负责人,约定钱成为被告承揽的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提供劳务;7、被告与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打印件1份,称被告承揽了山东省粤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工程;8、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1张,称原告花费的3190元保险费要求被告承担。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4不认可,称协议中的总数额对,现不确定被告已经给付农民工的数额,也不确定尚欠多少钱;对证据6不认可,称系梁立照与钱成签订的协议,没有加盖被告公章,是个人行为;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完整、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对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被告承揽了莱州粤商大健康辅具产业园工程,钱成已为上述工程提供劳务,梁立照与钱成签订合同、确认欠款数额等系职务行为,故被告与钱成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已确认尚欠钱成1542637.74元。被告辩称系梁立照与钱成签订的合同,涉案债务与其无关,但又称梁立照系被告莱州项目的负责人,认可被告欠农民工工钱,表述前后矛盾,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钱成与原告又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亦认可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故原告已合法取得了涉案债权,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42637.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不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此支出的保险费3190元应由被告承担。另外,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42637.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542637.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给付原告自2022年4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42637.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31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4元,减半收取计9342元,由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卫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