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1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波,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楼****。
被申请人: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郊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经理。
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曾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鲁0612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曾波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曾波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已将应付款项汇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账户,并提交了付款凭证,申请解除对曾波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波已将应付款项汇入本院账户,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曾波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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