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与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郊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5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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