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143号
申请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华侨沙发厂院内。
经营者:张宗菊,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海,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郊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经理。
申请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38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38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