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2执1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牟平区华新理石经销处与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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