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633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中路501号东部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6元,减半收取计101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