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633号
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区(纬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园,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1号东部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万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