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民初1817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对原告河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俊鸿、***、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5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1125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如果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河北乾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补正为“如果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河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彦爽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