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1民初5828号
原告:大连前革白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85596K,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前革村。
法定代表人:窦延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的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15929084,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
法定代表人:马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前革白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779,36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大连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3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