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玉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785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存款,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牟长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