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9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进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