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9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进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