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26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臭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2249465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乐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52657718D,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祥和路北侧,泽安大道以南、尚新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邱玉欣,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臭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