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2557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28室。
法定代表人:杨红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太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经理。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