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2311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观海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强,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渤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山
书 记 员 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