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太临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38610T。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云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富源东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7579324C。
法定代表人:宋树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威海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35号甲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经文,经理。
上诉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与上诉人威海云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威海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按照鉴定的损失数额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一、电梯门洞改造主体及改造原因方面。改造主体为云峰公司,由云峰公司发起,其工地“孙”姓施工负责人在视频中承认是云峰公司给宏润公司的图纸更改了,且海兴公司的加宽施工也是受云峰公司所托,这是一审庭审确认的事实。对于改造的原因,云峰公司主张是宏润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将电梯更换为1000公斤型号,双方达成合意。但实际上,宏润公司并未与云峰公司达成1000公斤电梯的合意,宏润公司的负责人曾与云峰公司商讨过,但未达成最终合意。对于这种建设工程的项目,如若达成更换设备型号的合意,其严肃性、严谨性、重要性至少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于双方达成更改型号合意一说,云峰公司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云峰公司举证其曾向750935189@QQ.C0M的邮箱发送名称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KF1000土建图”的邮件,但该邮件证据并未落实是云峰公司发给何人,收件邮箱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收件人是否将收取的邮件汇报给宏润公司,该存疑证据不应草率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宏润公司的要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云峰公司要求更改原先已施工完毕的门洞,此认定为推理性认定,而非证据证明的结果,其推理性结论也并非唯一,该认定为错误认定。二、一审法院认为宏润公司未对改造的过程提出异议,应视为宏润公司同意对电梯门洞进行加宽改造,该认定有失偏颇。对于宏润公司而言,云峰公司是具有专门技术资质的专业公司,其对电梯的安装及相关安装条件的要求具有权威性,宏润公司只能配合,在云峰公司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宏润公司没有理由阻止云峰公司加宽门洞。但对于因云峰公司这种过失性、过错性行为给宏润公司在建设施造成的损害,宏润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维护自身利益。综上,云峰公司的加宽行为未与宏润公司达成合意,其应对其自作主张承担相应责任;云峰公司的加宽行为造成了在建设施的损害,该损害结果宏润公司应向云峰公司追偿。
云峰公司辩称,涉案电梯安装过程中,决定对电梯门洞加宽改造的主体是宏润公司,与云峰公司无关。首先明确本案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即宏润公司和云峰公司之间是电梯定制安装合同关系,海兴公司与宏润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电梯作为一种特殊设备,在设计流程上是先设计出土建图纸,再根据土建图纸设计电梯图纸,制作尺寸等规格型号与委托方的使用要求有关,承载800公斤的电梯和承载1000公斤的电梯各方面规格不一样,包括电梯门洞尺寸。而最终使用多少承载量的电梯完全取决于委托方,且委托方要给电梯制作方预留相应的土建尺寸,本案宏润公司在与云峰公司签订正式电梯设备制作安装合同之前,曾让云峰公司设计制作承载量为1000公斤的电梯图纸,且在云峰电梯设计出1000公斤图纸后,其自行按照1000公斤电梯图纸所需门洞宽度对土建预留门洞宽度进行加宽,最后因有两栋楼的门洞无法进行加宽,故最终决定统一使用800公斤电梯,并签订合同,合同中亦约定由宏润公司预留相应的电梯门洞尺寸,此过程在一审中已经得到宏润公司的认可。换言之,电梯的规格、尺寸、承载量等均由宏润公司决定,假如电梯制作安装公司私自决定或变更电梯承载量,决定或变更电梯的尺寸规格,再反过来改造电梯门洞尺寸,明显不合常理。另一方面,海兴公司是本案争议电梯门洞所属工程的土建施工方,如要改造电梯门洞,系对土建工程的变更,在无工程发包方的指示,未通过设计单位的变更和监理单位的同意并最终形成变更签证的情况下,由作为电梯制作安装公司的云峰公司委托海兴公司对土建工程进行改造,亦不合常理。海兴公司作为专业的土建施工单位,不可能不清楚土建工程变更流程,海兴公司主张受云峰公司的委托改造电梯门洞,明显与事实不符。海兴公司与宏润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利益关系,海兴公司主动承认宏润公司的主张,其意见不应被采信。综上,应依法驳回宏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海兴公司未陈述意见。
云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一审对关于海兴公司对涉案两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加宽改造系受云峰公司指示的认定错误,并予以更正;2.诉讼费用由宏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证人韩某与海兴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其两次作证内容严重矛盾,其证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中,证人韩某自述其在海兴公司工作很久,其行动均系按照海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文的指示。一审中两次出庭作证,对于涉案关键事实前后证言严重矛盾,且庭审笔录也载明在韩某作证时,海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经文多次严厉呵斥韩某注意“不要乱说话”,故不排除韩某的证言系在受到严重外来影响的情况下作出,且不排除韩某在第一次出庭作证后受宏润公司及海兴公司影响,作出第二次证言,故韩某的证人证言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涉案电梯门洞加宽系宏润公司指示海兴公司进行加宽,与云峰公司无关。首先,一审已查明,涉案电梯门洞加宽系因宏润公司前期想安装1000公斤的电梯,故让云峰公司向其出具1000公斤电梯的设计图,该设计图中电梯门洞土建需预留1100mm。而后宏润公司决定安装1000公斤的电梯,故宏润公司孙经理带领云峰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并指示海兴公司的员工对电梯门洞进行加宽改造,以安装1000公斤电梯。其次,海兴公司系在宏润公司处承接涉案工程施工项目,海兴公司需按照宏润公司指示进行施工,从常理上讲,其不可能按照无关联的云峰公司的指示对项目主体进行改造。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知晓,涉案电梯门洞加宽系宏润公司指示海兴公司进行加宽,与云峰公司无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关于海兴公司对涉案2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加宽改造系受云峰公司指示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另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宏润公司辩称,海兴公司是受云峰公司的委托对门洞进行加宽,该事实有海兴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视频证据予以证实。
海兴公司未陈述意见。
宏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峰公司赔偿宏润公司损失约20万元(最终以实际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云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润公司与倪氏公司合作开发威海市南海清岛湾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A57-A69共13栋楼,宏润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建设及该项目的土建等建设施工内容。宏润公司(买方,甲方)与云峰公司(卖方,乙方)于2018年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宏润公司向云峰公司购买电梯6台(6部电梯尺寸及价格相同,均为800公斤),分别用于A57-A60四栋楼(57、58号楼各1台电梯,59、60号楼各两台电梯)。合同第2.1条约定: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设计、生产和销售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设备,第7.1条约定甲方负责井道及机房内所有与电梯相关的土建项目,第12.2条约定: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下列附件属于合同。合同附件1“技术规格”中约定电梯额定载重量为800公斤,附件土建布置图中井道平面布置部分标明“原门洞宽度1000毫米”,厅门留孔图部分标明“土建预留1000毫米”,同时备注部分记载“如果土建未按本条件及布置图施工,由用户(即宏润公司)负责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用户承担”,土建布置图同时记载订货单位及项目名称均为倪氏公司。合同签订后,电梯安装前,海兴公司对57、58号两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了加宽,截止宏润公司起诉时涉案四栋楼的电梯门套尚未安装,其余部分已基本安装完毕,已安装的六台电梯重量均为800公斤,电梯厢体门宽度为87厘米左右,57/58两栋楼电梯门洞宽度均为1100毫米左右,电梯厢体门两侧的空隙约为10厘米左右,59、60号两栋楼的电梯门洞宽度为1000毫米左右。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列明如下:
1.对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的时间,云峰公司陈述为2018年11月15日,宏润公司陈述合同于2018年签订,但是具体签订日期现已经记不清了。双方均提交了合同原件,宏润公司的合同中没有记载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云峰公司的合同中签订日期处手写为2018年11月18日;
2.宏润公司提交2020年6月30日宏润公司工作人员于恒文与宋树宝的通话录音一份,其中于询问:清岛湾那个电梯你什么时候来弄?宋回答:我叫孙工去沟通了,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好。于:你再不来安,我们自己找人来弄哈,花多了(的话),你可别说将来在你那扣多了。宋:好啊,不说了。经质证,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宋树宝并未承认是云峰公司实施了改造行为,对土建工程的变更不是云峰公司的义务,该证据不能证实宏润公司的主张;
3.海兴公司申请证人韩某出庭作证。韩某证称:“我是刘经文的下属,给他干活,我们公司负责涉案楼栋的主体施工包括电梯井的施工,我在工地现场负责,施工过程中听宏润公司项目经理孙经理的安排,2018年的时候孙经理找到我,还领着一个人说是电梯公司的人,说砖砌错了,让我听电梯公司的人安排进行改动,我当时说我是按图纸施工的,我们有图纸,电梯公司的人说他们也有图纸,当时孙经理只是说让我听电梯公司的人安排,具体怎么砸都是我与电梯公司的人交流,电梯厂家的人说需加宽,孙经理在场也同意了,我们是听宏润公司的安排,所以宏润公司同意的话要同意给我们钱我们干活无所谓,我就安排人把两栋楼57、58号楼的电梯门砸了,电梯公司的人当时让我把两边砸掉十多公分,59号楼的是混凝土的没法动,施工两栋楼与其余两栋楼不能施工的情况,孙经理都在现场也都清楚,砸完后电梯厂家及孙经理都去了,也量了尺寸,施工过程中他们没有参与,但是施工完后他们去量了尺寸没有提异议。我是2019年年底离开工地的,到我走的时候电梯也没有安装,电梯门也没有安装,保留着砸的现状,当时费用我印象中是200元左右一个门,给没给我不清楚。”经质证,宏润公司陈述: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结合相关陈述可以推断在电梯安装合同实施前涉案楼房的电梯门宽度与安装合同所附的土建安装图一致,在正常情况下宏润公司不可能安排人员对该门洞进行加宽,如果该加宽行为是宏润公司单方面安排的,云峰公司也不可能继续对电梯进行安装,而且证人也明确说云峰公司的人拿着电梯图纸要求证人进行砸门的,所以可以推断出云峰公司实施了砸门洞的行为,宏润公司的孙经理当时知道原门洞尺寸,对于加宽尺寸是在云峰公司找到海兴公司要求加宽门洞时才得知具体要加宽的尺寸。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1.对证人的身份不认可,证人自述是海兴公司的员工,但现在并无相关证据证明;2.通过证人证言的内容可以看出证人讲过当时有宏润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场,项目经理同意砸门,他们才施工的,所以从这点可以看出砸门不是电梯公司委托的,第二证人陈述施工图纸是宏润公司给他的,且施工图纸与电梯图纸尺寸不一,宏润公司与云峰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中的附件电梯井的尺寸是经过双方盖章确认的,宏润公司给海兴公司的施工图纸与盖章确认电梯井的尺寸不一致可以看出是宏润公司的原因造成门洞尺寸的变更。海兴公司陈述:“当时韩某给刘经文打电话是电梯厂家出钱,刘经文才同意砸墙,本身工程不属于我们,我们只是负责帮忙的。”
宏润公司另行提交涉案工程的施工蓝图一份,并陈述蓝图上标明电梯门洞的宽度即为1000毫米,经质证,云峰公司对蓝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陈述从蓝图中电梯的数据能够看出,电梯门洞预留的尺寸和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所附的电梯门洞尺寸是一致的,说明云峰公司作为电梯安装公司,没有必要对门洞进行更改。
海兴公司另行提交于恒文与云峰公司孙姓工作人员的对话视频一份,其中孙陈述“当时我看的图纸,图纸就这么标的,后来图纸又改了,俺给你们的图纸改了,因为当时好像刁总订的是1000公斤的,后来你这个地方1000公斤安不开”,于“不是门都给你们扒了吗,扒了还安不开?”,孙“那个门没有关系”,于“那你当时让我们扒门干什么”,孙“当时接到的图纸就是1000公斤的图纸,这是领导之间的原因,我接到的图纸就是1000公斤的图纸,所以我按1000公斤的图纸弄”,于“那现在怎么处理”,孙“那个套好像是我们包,那个费用及你们扒的费用我回去跟老板说吧”,于“好好的,你让我们扒”,孙“我是按照图纸施工,要是图纸出错了的话肯定得找我,我看图纸看错了也得找我,但是我是按照原来的图纸施工的,没有错”,于“我们也是按照原来的图纸施工,你们偏找我们扒”,孙“两家图纸衔接的时候肯定是有点问题,所以造成这个结果”,于“现在套子怎么安?”,孙“套子我们安”,于“好好个事让你们弄的,你们费事,我们也费事,我们费工了,也许你们也费工了”,孙“我们也费事了,但是图纸改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于“我说一层2000的费用,你们认可吗”,孙“我决定不了”,于“2000一层的费用你跟老板说哈,你们老板要是不同意的话让他自己跟上层解决,就不是在咱这解决了”。
经质证,宏润公司对该视频无异议,陈述视频拍摄于2019年8月9日,谈话当事人主要围绕门洞被砸费用由谁承担进行沟通,通过该谈话语境,云峰公司相关人员也有过表示费用由电梯公司承担,并且也说回去向老板说一下,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证人所述的电梯公司要求进行砸墙的相关事实。
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经核实,事实经过如下:宏润公司的刁总与云峰公司的法人宋经理协商,在工程土建预留的是按照800公斤的电梯的尺寸预留的,在土建施工完以后,双方签订本案合同前双方负责人就安装多大承载量的电梯进行过协商,因为1000公斤的电梯与800公斤的电梯的单价相差很少,只有几千元,宏润公司的刁总又打算变更为1000公斤的电梯。所以宏润公司就准备安装1000公斤的电梯,云峰公司又按照刁总的意见设计了1000公斤的电梯,也将电梯图纸通过邮件发送给了倪氏公司,这也正是在视频中云峰公司的孙经理提到了给他的图纸是1000公斤的,正是这1000公斤的图纸,导致了宏润公司又要变更原先的门洞尺寸,因为1000公斤的电梯的尺寸比800公斤的电梯门洞的尺寸要大。根据宏润公司的意见和安排,就对电梯门洞进行了改造,但在后期59、60号楼,因为电梯门洞的材质是剪力墙混凝土,无法变更门洞尺寸,基于此状况宏润公司最终与云峰公司商定安装800公斤的电梯,双方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了本案所涉的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所附的土建预留尺寸即为800公斤的门洞是1000毫米,而且合同中在12.2条也专门对之前双方的协商过程做了一个最终的约定,即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该合同签订以后,云峰公司即按合同约定设计生产了800公斤的电梯,所以另两栋门洞未改造的电梯完全可以安装。云峰公司同时提交手机邮件截图一份,显示2018年8月16日向×××@qq.com的邮箱发送名称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KF1000土建图”的邮件,其中附件名称为“山东省倪氏……KF1000.dwg”的文档。
对云峰公司上述异议,宏润公司陈述经核实,宏润公司负责人表示当初双方口头协商过安装1000公斤电梯,但是最终未达成一致,后期双方又协商安装800公斤电梯,并且签订电梯安装合同,至于电梯门洞改造的时间,宏润公司记忆是在达成800公斤电梯安装协议后进行的,相关改造都是云峰公司与海兴公司进行的,并且云峰公司负责电梯的安装,对于门洞的宽度是否达到安装条件,宏润公司也不清楚,宏润公司只是基于对云峰公司专业资质的信任,帮助云峰公司协调介绍相关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云峰公司的邮件系发送给倪氏公司,宏润公司的负责人刁总也不清楚。
4.本案庭审中,宏润公司陈述本案所涉墙体系云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将墙体进行损坏,所涉墙体并非安装合同所约定的土建项目,云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整体目的,并明确表示系要求云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宏润公司同时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墙体是否需要修复及修复方法和费用进行鉴定。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现在的状况不影响安装电梯,可以直接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海兴公司将涉案57和58号两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加宽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根据现场勘查查明,该两栋楼电梯厢体已经安装,因该两栋楼电梯厢体门两侧空隙较大,故双方当事人对门套的安装存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几点:
一、海兴公司对门洞加宽改造的行为是否与云峰公司有关。证人韩某出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其明确陈述系宏润公司负责人告知其听从云峰公司的安排进行加宽改造,且海兴公司提交的视频中宏润公司、云峰公司双方人员的对话也能体现出改造系云峰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图纸进行的,结合云峰公司系电梯的生产供应商并负责电梯安装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海兴公司按云峰公司提出的规格对涉案2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了加宽改造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云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对改造的时间,宏润公司主张其根据记忆是在合同签订定后进行的,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系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前进行的,宏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无法认定改造行为发生在双方书面合同签订之后;其次,对改造的原因,宏润公司陈述系云峰公司单方面行为,但云峰公司提出异议称系因宏润公司将原定800公斤的电梯改为1000公斤的电梯,故对原电梯门洞需进行加宽,云峰公司该辩称与海兴公司提交的宏润公司、云峰公司双方工作人员中交流的内容一致,云峰公司亦认可当初双方口头协商过安装1000公斤的电梯,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施工蓝图中预留的电梯门洞尺寸即为1000毫米,59/60两栋未改造的电梯门洞尺寸与施工蓝图一致即为1000毫米左右,云峰公司亦提交了相关的邮件予以佐证,同时结合现在安装的电梯均为800公斤,原预留的1000毫米的电梯门洞尺寸符合双方的约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改造的原因认定为系因想要安装的电梯改为1000公斤所致,该行为系因宏润公司的要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云峰公司要求更改原先已经施工完毕的门洞,并非云峰公司擅自更改;其次,对改造电梯的行为,根据证人所述,其系根据宏润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按照云峰公司提出的规格对电梯门洞进行改造,即其系根据宏润公司、云峰公司双方共同的指示对电梯门洞进行了加宽,且宏润公司负责人自电梯开始改造至改造完成均知情,宏润公司在改造整个过程亦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对电梯门洞进行改造,即使改造与合同约定不符,也系宏润公司、云峰公司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根据以上分析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宏润公司主张云峰公司构成违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宏润公司要求云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宏润公司要求司法鉴定,该鉴定申请系对违约的后果进行鉴定,与云峰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关,本案中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宏润公司要求判令云峰公司赔偿宏润公司损失约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宏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宏润公司提交2019年11月10日宏润公司员工于恒文、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树宝等在清岛湾工地办公室的谈话录音,证明云峰公司更改图纸后找到海兴公司将门洞加宽,门洞加宽及事后电梯箱体两侧空隙较大系由云峰公司造成,云峰公司应对行为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峰公司质证称,对于该份证据不予认可。1.该份证据系偷听、偷录,并非法定的合法证据形式,不应当被采信;2.该证据内容不能达到宏润公司的证明目的,从该份录音可知,云峰公司系根据宏润公司之前的指示安排双方协商确定宏润公司安装1000公斤电梯,云峰公司设计图纸,然后其根据该份图纸对电梯门洞进行加宽,之后才最终确定使用800公斤电梯,让云峰公司出具了800公斤电梯的图纸,且从该份录音中可以证明,云峰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发送1000公斤电梯设计图纸到邮箱这一事实是确定存在的,更能够反驳宏润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的关于发送图纸邮件的相关事实;3.该录音中宋树宝自始至终没有承认门洞由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示或委托海兴公司进行改造,宋树宝一再强调是宏润公司委托云峰公司设计了1000公斤的图纸,从而导致原先门洞尺寸不合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润公司提交的录音虽未经被录音人员同意,但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在云峰公司对录音内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二审查明,宏润公司二审提交的录音中,孙涛(宏润公司工作人员)称“你只要承认是你安排人来打(门洞),肯定是增加费用了,我们增加费用了,是不是?你说是没增加吧”,宋树宝(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能查出来,这是一吨的电梯图纸”,于恒文(宏润公司工作人员)“这是孙国敏给你发的吗”,宋树宝“我们发给他的底,这个电脑上能查出来,你先别说,你听我说,因为当时你没有接触,刁总说你不懂这个东西,你和孙经理谈,我和他谈,所以当时订的是一吨的电梯,口头定的当时是一吨的电梯图纸,我们也发过来了,而且工地上我们也给了,这个我很清楚,我带着图纸过来的,因为一直是我谈的,这个日期什么的都有,这个做不了假,我用电脑发的邮箱,这个做不了假,我这个东西没有必要说谎话”……于恒文“我就问你是不对,是不是你叫你的施工人员,到工地上来找孙经理,要土建把那两个门加宽,一边加宽五公分,是不是你的人来告诉的”,宋树宝“我们告诉的是你按着图纸走,你得有依据啊,为什么砸那么大呀,得有依据啊,依据就是这份一吨的电梯图纸,当时土建手里也有,我过来送的,我知道,然后订的800公斤的,我又把图纸也给了他一份,因为这个事自始至终……”于恒文“咱俩平心气和的说,是不是你告诉施工人员把这个门加宽的?是不是你告诉你的人来告诉的”,宋树宝“不是,我们的技术员来只是告诉按着图纸走,按照这个一吨的图纸走,因为原来的口头定的是一吨的,没形成合同之前是一吨的”,于恒文“你听我说,那为什么后来签的是800公斤的?你却叫你的施工人员,叫我们改成一吨的加宽呢,我们原来的图纸是800公斤,那你为什么合同都没签,那你为什么提前叫你的技术人员告诉我们的土建把门加宽”,宋树宝“是你们让我们出了一吨的图纸,然后双方肯定有个协调的事情”,于恒文“那为什么合同都没有确定用800公斤的还是用一吨的,你凭么就叫……”,宋树宝“开始就确定是一吨的,开始口头确定的是一吨的”……
另查明,云峰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年8月16日向×××@qq.com的邮箱发送名称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KF1000土建图”的邮件,其中附件名称为“山东省倪氏……KF1000.dwg”的文档为1000公斤电梯设计图,该图纸右下角载明订购单位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峰客梯土建布置图设计张华武2018/8/15、审核王国想2018/8/15、批准杨玉强2018/8/15。涉案合同附件土建布置图中井道平面布置右下角载明订购单位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峰客梯土建布置图设计张华武2018/10/16、审核王国想2018/10/16、批准杨玉强2018/10/16。
再查明,宏润公司所施工的清岛湾项目中楼房使用的电梯均由云峰公司生产设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云峰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合同附件土建布置图备注部分记载“如果土建未按本条件及布置图施工,由用户(宏润公司)负责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用户承担”,该土建布置图由宏润公司与云峰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该备注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该备注内容来看,应由宏润公司按照土建布置图所载条件对电梯土建项目予以整改,现宏润公司主张云峰公司擅自加宽门洞,构成违约,则宏润公司应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从合同签订时间与门洞加宽时间先后顺序来看,宏润公司虽主张加宽门洞的行为在合同签订之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宏润公司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来看,云峰公司称双方先口头协商确定1000公斤电梯后对门洞进行加宽,后改为800公斤电梯并签订合同,宏润公司对此未予以否认;而即使按照宏润公司的主张,加宽门洞的行为在合同签订之后,从门洞加宽施工情况来看,系由海兴公司根据云峰公司提供的电梯图纸进行门洞加宽,且施工过程中均有宏润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在涉案合同已附有土建布置图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双方加盖公章的图纸施工,且门洞加宽行为系对工程土建蓝图的更改,更应审慎处理,履行审批手续,在宏润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对土建项目整改具有施工决定权的情况下,其主张因其非具有专门技术资质的专业公司,只能配合云峰公司加宽门洞的要求,缺乏事实根据。综上,宏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云峰公司擅自加宽门洞,构成违约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录音证据来看,涉案门洞加宽的数据规格确由云峰公司提供,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海兴公司根据宏润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按照云峰公司提出的规格对涉案两栋楼的电梯门洞进行加宽改造,并无不当。而且,案件事实是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是诉讼请求的根据,其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故,云峰公司要求确认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请求,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宏润公司、云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云峰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上诉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威海云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树芳
审 判 员 于永忠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斐
书 记 员 邹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