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453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第三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财产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