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83执1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公正,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忠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正,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3)肥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37303.1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5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鹿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