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4731号
申请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
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