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拥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清偿完毕,并负担执行费4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