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6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利达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40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18年4月4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2日四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控结果无财产。2018年7月6日到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鲁1003执6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07-21号南[权证号: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11905号]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北、文昌路西[权证号:鲁(2016)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00105号]两宗土地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2018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日,执行人员通过公务外呼系统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约谈(被叫号码:135××××1859),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我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