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迅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迅捷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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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1434号
原告:***,女,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衢州迅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疏港大道99号嘉溢鑫城3号楼302、304、306、308号。
法定代表人:席金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迅捷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晓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