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921民初213号
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58259664R。
法定代表人:朱绪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羽敏,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43289F。
法定代表人:何国进。
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1390元,由原告**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永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汪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