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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804号之二
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3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2114066M。
法定代表人:杨根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公园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43289F。
法定代表人:何国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汀、林梅,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宛敏强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万翔
代书记员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