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莱城执字第117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城区光明小区1号楼西二单元301室房产一套,证号:0044647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