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工程款149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经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财产调查措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执行,同意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斌
执行员*峰
执行员温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