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增元,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代理人:解家俊,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10553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永秀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