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89389-6。
法定代表人:常传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632342-1。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8923元,扣除执行费16899元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492024元。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山东博特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2万元,因未到支付期限,暂无法执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莱仲调字第07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