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在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蔚大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