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在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蔚大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