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1592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