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凤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1592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