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金霖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霖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莱芜市怡通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先海,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靳先海,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亓新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为119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6元,申请执行费1439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斌
执行员*峰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