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474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8817162F。
法定代表人:梁连国。
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蔚斗新村金港大楼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37557。
法定代表人:朱策。
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6元,由原告浙江浙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剑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