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3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7-20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吓孔二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2747Y。
法定代表人:何培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工资差额10000元、工资1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8829.0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810.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639.9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4639.96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5月26日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为8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于2021年7月30日将执行款76507.96元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75475.96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032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639.9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