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16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张宗刚、崔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滨中商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为说明***与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提交了***在(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66号一案主张判决其借用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220KV滨北输电线路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及准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作为新的证据对本案申请再审,但因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一是未有提交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面材料、二是未有提交与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来往的账目,结合卷宗证据包括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于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内容为“220KV滨北线第五、六标段欠盛大混凝土款154600元,同意由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支付所欠混凝土款,从我标段工程费用中扣除,并由施工队负责人张宗刚在场,如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不同意扣,由我方扣除支付给盛大商砼公司”的证明、张宗刚在一审提交的加盖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滨北线工程施工项目部章作为需方与供方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在二审提交的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出具的“魏桥集团220KV滨北输电线路进度款及最终工程决算款,我方同意由魏桥集团业主方扣除我方16%管理费后直接直接支付给马希元”的220KV滨北输电线路工程款支付函反映的事实及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在一审中认可220KV滨北线第五、六标段工程是其公司承包的事实、***在本案一、二审所称挂靠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施工的陈述,只能反映***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所以,一、二审认定***挂靠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并无不当。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综上,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珂平 审判员  刘东生 审判员  张训东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