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增,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会。
本院在执行**增与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0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廷勇
审判员  边清新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