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34373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对被执行人在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了冻结,因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暂无法进行提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