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427721。
法定代表人:杨长会,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8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