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3民初2625号 原告: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号鸿仕**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NT08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4277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豪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425595.45元及利息628.4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425595.45元之日止的利息,以425595.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1月份期间,豪泰公司从***公司处承包三项应急维修工程及两项改造工程,分别为“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六吕等五座变电站房屋及大门应急维修工程”“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变电站等10座变电站室外固定遮拦应急维修工程”“国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变电站等1#主变应急维修工程”“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I线10KV***#1等7个箱变改造工程”、“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II线冬瑞园#7号等6个箱变改造工程”。上述五项工程均已完工,工程审定值共为425597.45元。在本案之前,豪泰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一事曾起诉***公司支付,后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又另行给予***公司一月宽限期。现期限已满,但***公司至今未付。 ***公司辩称,一、双方合作关系是挂靠关系,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应当是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豪泰公司工程款,截至目前我公司并未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豪泰公司的付款条件不成立,因此我公司无法支付豪泰公司所诉工程款。二、豪泰公司所诉工程项目是挂靠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我公司并未与发包方有直接业务对接,整个项目我公司只是配合豪泰公司进行办理工程的相关业务,二审中所提及的我司有向发包方催款的义务,我司也履行了催款义务,但是因为之前所有相关工程事宜及关系协调都是豪泰公司独自办理,造成我司催款难度极大,甚至无法完成应尽的催款义务,经我司多次催促,发包方并未给明确的付款时间,我司被迫无奈也向发包方邮寄了催款函,至今未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实际的催款人应是豪泰公司。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内容如下:***公司参与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的施工服务类采购招标程序,经综合评议后中标,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5份《运检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国家能源局(电监办)注册资质及等级、有效期为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2014年08月28日至2020年08月27日;合同价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审计决算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财务工程结算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并提交认可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格97%。同时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劳务分包作业内容、本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豪泰公司,双方签订5份《运检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国家能源局(电监办)注册资质及等级、有效期: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合同具体情况:(1)工程名称: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Ⅰ线10KV***#1等7个箱变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东营河口;工程规模:对***#1、#2、#3箱变,***#4、#5、#6箱变,***#12箱变7个箱变防水处理共计180m2;S11配变更换为S13节能型(含变压器附属设施)13台,制作安装高压电缆头3*300及以上84套、拆装***电器84台、拆装温控装置进行改造84台;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Ⅰ线10KV***#1等7个箱变改造工程;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13667.50元(含税)(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拾柒元伍角整)。(2)工程名称: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Ⅱ线10KV冬瑞园#7等6个箱变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东营河口;工程规模:对冬瑞园#7、#8、#9、#10、#11箱变,中央街#13箱变6个箱变防水处理共计150m2;S11配变更换为S13节能型(含变压器附属设施)12台,制作安装高压电缆头3*300及以上72套、拆装***电器72台、拆装温控装置进行改造72台;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10KV**Ⅱ线10KV冬瑞园#7等6个箱变改造工程;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98420.00元(含税)(大写:玖万捌仟肆佰贰拾元整)。(3)工程名称: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变电站等10座变电站室外固定遮拦应急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东营河口;劳务分包作业内容:35KV新户变电站200米、35KV汇泰变电站100米、35KV义胜变电站300米、35KV义西变电站200米、35KV华联变电站100米、35KV富海变电站50米、35KV六吕变电站200米、35KV新合变电站200米、35KV***电站200米、35KV顺泰变电站200米等;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84787.50元(含税)(大写:捌万肆仟柒佰捌拾柒元伍角整)。(4)工程名称: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六吕等5座变电站房屋及大门应急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东营河口;劳务分包作业内容:35KV新户变电站维修高压室房顶300平方米、35KV六吕变电站维修高压室房顶200平方米、35KV汇泰变电站房顶维修高压室房顶100平方米、墙体400平方米、需紧急维修35KV顺泰变电站伸缩式电动门1台、35KV富海变电站大门伸缩式电动门1台、窗户8个等;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98420.00元(含税)(大写:玖万捌仟肆佰贰拾元整)。(5)工程名称:国网山东东营河口区供电公司35KV新户变电站等1#主变应急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东营河口;劳务分包作业内容:维修35KV高压套管3支、高压导电连杆3支、净化本体变压器油3吨等;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4200.00元(含税)(大写:叁万肆仟贰佰元整)。2020年7月7日,豪泰公司项目经理***出具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经济责任书。承诺: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对属于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在该项目使用期内终身负责,承担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利益,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对出现的任何劳务纠纷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对工程项目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承担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2020年7月17日,***公司作为甲方与豪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就涉案5项工程及其他工程进行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工程合作期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施工额一系列工作,在施工期间,如需建造师到场,请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必须按要求施工;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业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凡须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应资料和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收取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需甲方委派人员现场协调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第四条、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的所有质量、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五条、甲方在首次工程款进账后乙方向甲方交合同金额的8%管理费及2%的安全、质量、经济责任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无安全、质量、经济纠纷等情况下无息退给乙方),乙方将进账额的税务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节假日顺延)。工程竣工验收和合格后,乙方将工程的所有税务发票、发放的工作表及工程发包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资料提供给甲方壹套,按建设方工程进度拨付的进度款到甲方财务后,又无其他质量、安全、经济等问题的情况下,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程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工程竣工后甲方因乙方工程投标产生的差旅费、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在乙方认可后扣除。最终管理费双方应按照审计结算金额计取。如不按以上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在施工地点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落款处盖章,豪泰公司***在乙方代表处签名。合同签订后,豪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和***公司委托山东中天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正大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经审核,涉案工程审定值共计425595.45元。豪泰公司给***公司出具金额为404315.6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交付给***公司。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相关资质及当事人陈述看,豪泰公司不具备涉案工程的承包资质,***公司具备相关承包资质;从双方签订的《运检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工程合作协议》内容看,***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相应资料和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收取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在豪泰公司合理要求范围内对豪泰公司的施工工作进行协助等。豪泰公司承揽涉案工程时资质偏低,系借用***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故豪泰公司与***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豪泰公司与***公司在2020年7月17日所签《工程合作协议》中约定:1.豪泰公司按照首次工程款进账后合同金额的8%向***公司支付管理费;2.按建设方工程进度拨付的进度款到***公司财务后,又无其它质量、安全、经济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程款打入豪泰公司指定账户;3.在工程竣工后***公司因豪泰公司工程投标产生的差旅费、人工费由豪泰公司承担,在豪泰公司认可后扣除。最终管理费双方应按照审计结算金额计取。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公司仅在建设单位(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豪泰公司负有付款责任。在本院***公司释明后,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参加诉讼。豪泰公司认可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未向***公司拨付涉案工程款。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驳回豪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豪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05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豪泰公司与***公司约定,在建设单位方大河口分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公司在收取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豪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双方约定背靠背付款方式为工程款的支付设定了付款条件,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公司才对豪泰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上述背靠背付款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负有积极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豪泰公司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支付条款得以履行。在工程价款支付领域,只有在工程造价确定后,才能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即便是在工程造价确定后,也应当给付款义务人和债权催收人留有合理的付款准备和催收时间。为此,在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方面,豪泰公司应当给予***公司一定的合理期间。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另外二审法院说明:在本案一、二审诉讼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向方大河口分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合理期间早已届满,***公司如果继续怠于向方大河口分公司主张工程款,将严重损害豪泰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再行给予***公司一个月期间(自本案二审判决书依法送达后起算)向方大河口分公司主张工程款,该期间届满后,应视为豪泰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主张于2021年10月5日收到二审判决。庭审中豪泰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21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3.85%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二、***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扣除8%的管理费。关于焦点一。根据(2021)鲁05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自该判决书送达后起算一个月,该一个月期间届满后即视为豪泰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于2021年10月5日收到二审判决,自2021年10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一个月期间已经经过,豪泰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当***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豪泰公司主张***公司自2021年11月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二。***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扣除8%的管理费,主要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公司在(2021)鲁0503民初363号案件庭审中陈述:从实际施工来看,我方并没有进行任何参与工作,无论是工程的招揽,还是税费的交纳,我方均不负责,同时***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实际参与工程管理支出相应的费用,所以***公司应***公司支付工程款425595.45元。若***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参与案涉工程产生相应的费用可以另案***公司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595.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5595.45元为本金,按2021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3元,减半收取3846.5元,由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