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00653.3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尾号为8767和9642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9138.00元,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财付通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6、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