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号鸿仕**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NT08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4277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鲁05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4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