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孝闲路8号第1栋2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02执2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