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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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754号
原告:台州市嘉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八达物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嘉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嘉收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嘉收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李淑霞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