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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189号 原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浙江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能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