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313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原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61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61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一行“原被告均认可涉案雾森系统工程造价为50000元。”漏写,补正为“原被告均认可涉案雾森系统工程造价为5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交付款项445743.53元。”;第八页第十行“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误写,补正为“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第九页第三行“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误写,补正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审 判 长  宫继英
人民陪审员  唐心茹
人民陪审员  曹洪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岚